录取原则

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各自的投档规则进行投档;请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务必确认符合学校招生专业的报名条件,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进档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2.对于符合学校招生专业报名条件的进档考生,按照省统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省统考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择优录取。

3.对于按文科、理科或按历史科目组、物理科目组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按文科、理科或按历史科目组、物理科目组分别排队录取;其他省份不区分文科、理科或历史科目组、物理科目组,统一排队录取。

4.各招生专业只录取省统考科类(子科类)、乐器种类及唱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符合本专业要求的考生;对于省统考科类(子科类)、乐器种类及唱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不符合要求的专业志愿,视为无效志愿。

5.各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对于省统考成绩低、所报专业录取额满的考生,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