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地点:主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程庄路,西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206号。

  第五条 北京印刷学院隶属北京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建。经过6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成为在印刷与包装、出版与传播、设计与艺术三个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工、文、艺、管协调发展,国内唯一专门为出版传媒全产业链培养人才的全日制高水平特色型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印刷学院”。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为了做好招生工作,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学校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计划招生在提阅考生档案和确定专业时,均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在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根据专业要求,传播学(国际出版实验班)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150分制)。

  第十二条 限于目前师资条件,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须通过生源地艺术统考,文化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综合分录取。具体详见《北京印刷学院2020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修订版)》。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相关规定。根据专业要求,色盲或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学校轻工类、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视觉传达设计、绘画、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预留一定计划,预留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投放到生源相对较好的省区,或用于平行志愿提档后考生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高考新方案的个别省市录取规则:江苏省按照该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选测科目为:理工类选测物理,文史类选测历史;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选测B+B,必测科目合格。艺术类专业要求7门必修科目测试成绩中不合格(C级及以上等级为合格)科目不超过3门,按照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学校非艺术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须满足我校2020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