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办法

(一)各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批次录取,按预先制定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招生。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学籍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同等情况下,按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文化和专业分数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按照综合分排序投档的地区依照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非艺术类专业,执行预先制定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四)上述招生办法如与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