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规定批次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三)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份的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表演(影视表演)、表演(歌舞剧表演)、表演(社会舞蹈传播)、表演(演出与制作)、电影学、录音艺术、书法学、舞蹈表演(歌舞剧)、艺术与科技、影视摄影与制作等专业及专业方向,使用我校校考成绩录取。

  (四)学校没有组织专业测试省份的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表演(影视表演)、表演(歌舞剧表演)、表演(社会舞蹈传播)、表演(演出与制作)、电影学、录音艺术、书法学、舞蹈表演(歌舞剧)、艺术与科技、影视摄影与制作等专业及专业方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成绩。

  (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设计学专业及专业方向学校不组织校考,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

  (六)具体政策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