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常州工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1055。学校地址:辽河路校区——江苏省常州市辽河路666号、巫山路校区——江苏省常州市巫山路1号。学校网址:http://www.czu.cn。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包括提前批次飞行技术、提前批次艺术类(美术、音乐、广播电视编导)、普通文理类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制度,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1. 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方针,落实教育厅的招生政策,起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 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 具体负责“招飞”宣传、初检、上站体检、背景调查等工作。
5. 具体负责招生咨询、招生宣传等工作。
6. 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9.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监督检查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平行志愿省份已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超出计划部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对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原则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总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对实行传统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飞行技术、交通运输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我校的公共外语教学只统一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民航类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执行;交通运输专业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
第十六条